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x理律學堂《2026國際法講座》系列

課程日期

·

課程進程

已開課

講座地點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課程地址

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3樓

單位

課程說明

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之法律責任-國際司法機構之角色
主講人:蔡沛倫教授
俄烏戰爭及以哈衝突出現大量針對平民、民用設施的攻擊,引起國際社會對於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究責行動,是當代重要國際法議題。國際人道法以1949年四部《日內瓦公約》及1977年、2005年的三個附加議定書為主軸,逐漸發展為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其規範核心在於對於人的尊重及保護,違反國際人道法之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國家責任及個人責任的問題;其所採取多元的國際司法機制,包括國際法院(ICJ)、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ICC),以及區域性人權法院等,在審理國際罪行時,於功能、管轄範圍與實務運作上皆有限制,例如:管轄權範圍、程序啟動門檻、補充性原則及個案可受理性與仰賴國際合作等。
本課程以國際人道法之責任追究機制為核心,探討武裝衝突發生違法行為時,國際社會如何透過多元制度進行究責,以及介紹國際司法機構在其中所扮演之角色及限制。

國際合意管轄
主講人:吳光平教授
國際貿易是各國經濟成長的重要驅動力;企業跨國交易、締約頻繁,產生爭議跨國涉訟的風險甚高。藉由國際合意管轄條款之約定,預先決定具有審判管轄權之法院,以確保爭議解決的明確性與程序安定性,有助於當事人掌控風險。國際合意管轄之類型涵蓋傳統的「排他型」與「併存型」,以及「不明型」、「結合型」、「浮動型」等特殊態樣。國際合意管轄雖能促進商業效率,但亦可能造成訴訟權保障不足。各國與國際公約乃逐漸建立「保護管轄」制度,以保障勞工與消費者等弱勢地位之當事人,例如:歐盟《布魯塞爾規則Ⅰ》限制企業或雇主透過契約排除受僱人之訴訟權,我國《勞動事件法》亦有相似精神。本課程以國際合意管轄為核心,介紹其類型及法律效果,並結合理論、比較法與實務案例,探究如何在商業效率與程序保障之間取得衡平。

全球氣候訴訟概況與未來展望
主講人:許耀明教授
自1992年UNFCCC確立減緩、調適與共同但有差別責任(CBDR)原則後,國際氣候法規歷經1997年「京都議定書」、2015年「巴黎協議」,以及2022年聯合國通過決議「承認享有潔凈、健康和永續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轉向具約束力的「自主貢獻」機制。國際間正將氣候變遷提升至人權層次,透過國際法院與海洋法庭(ITLOS)的諮詢意見,認定溫室氣體為海洋污染物,確立了國家需負擔的環境法責任,從而強化了氣候變遷與與生命權、健康權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的連結。隨着針對企業的環境與企業社會責任(ESG)訴訟之後,全球氣候法治正逐漸成型,特別是2024年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可NGO對國家減排不足提起訴訟的資格,確立了指標性司法路徑;法院成為氣候對話的重要場域,歐洲人權法院瑞士年長婦女團體案、法國世紀判決與Grand-Synthe案,國際法院(ICJ)與美洲人權法院諮詢意見等氣候訴訟,透過促成社會的氣候意識、增加政府的政治壓力或提高排放者成本等方式,間接地強化氣候政策與管制行動。
本課程以氣候變遷法制與氣候訴訟為核心,從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發展,系統性介紹全球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架構與實務趨勢。

從固有疆域論區域爭端與國家實踐
主講人:高木蘭教授
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說明固有疆域在國家法體系中的定位與意義。我國周邊海域,在漁業、礦業資源以及海域執法衝突等面向,已形成一個國際政治、經濟和軍事爭鬥的場域。如何在國際法與現實政治之間尋求平衡,並運用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共同開發多邊合作,為各國探索之目標。
本課程以「固有疆域」概念為核心,結合憲法第四條之領土規範,系統性探討東海釣魚臺列嶼主權、臺灣海峽中線、限制禁止水域、海上執法與南海主權之爭端及國家實踐等,並檢視各國如何透過歷史、法理與政策論述建構其主權主張,進而瞭解領土爭議在國際法中的定位與演變。

當前全球永續金融的治理架構
主講人:吳盈德教授
當前全球永續金融治理架構正由「倡議」轉向「強制實踐」,以防範漂綠並透過國際標準化框架將資金導向淨零目標,核心架構包含ISSB的國際一致性揭露準則、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Taxonomy)、責任投資原則(PRI)以及各國的「綠色金融行動計畫」,強調將金融機構從「道德篩選者」轉變為「風險管理者」。
本課程介紹永續金融重要國際規範,包括1999年聯合國全球盟約、2003年赤道原則、2006年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2019年聯合國責任銀行原則;世界銀行國家綠色分類指引、依歐盟《永續金融揭露法案》金融業者須揭露的五個面向,以及SFDR、GRI、SASB準則、TCFD準則等,並綜整台灣目前實踐情況。臺灣從自願性指引逐步對接國際規範,以推動2050淨零碳排目標,國際間永續金融的相關原則足以作為未來發展參考的基準。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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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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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盈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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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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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木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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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耀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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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沛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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