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浪潮下,世界各國為統合步伐,協調在經貿、科技、環境、文化、政治等諸多層面的相互作為,必須不斷透過簽署涵括各領域、各議題的國際公約,以謀求和諧的國際關係並促進人類的共同福祉。這些超國界的問題無法單獨倚靠個別國家的國內法加以規範,必須結合國際法或超國界法律的力量,尋求解決。因此,從世界的面向、人類生存的面向來看,超國界法律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
美國法學家菲利普‧傑賽普(Phillip C. Jessup)於1956年首先提出「超國界法律」(transnational law)概念,認為超國界法乃規範超越國境活動的所有法律,其不僅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亦涵蓋不屬上述兩者的其他法律在內。傳統國際法以國家為主體,界定範圍固然嚴謹,卻不能對應全球化興盛與整合之際,透過法律解決紛爭的現實需求,尤其對個人與跨國公司等行為者而言,嚴格意義下的國際法範疇下的工具,並不足以充分達到保障權利的任務。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開始承認個人與跨國公司等非國家行為者的特定地位;而面對環境、人權、經貿等新興議題,更必須建立在法律架構超越內國法、而在應用實效上超越國際法的超國界法律思維,故使用較「國際的」(international)含義更廣的術語「超國界的」(transnational),以準確反映此一現勢。
超國界法是指單純內國案件以外事件應適用法律的總稱。因此,超國界法研究範疇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組織、國際私法、比較法、各國憲法、經濟法規、政治理論與法理學,以及公約、條約與協定依國內法化過程而成為內國法律或司法判決的內容,乃至於傳統法學科目(民、刑、行政、商事、訴訟法等)中具有涉外因素者。各學科間並非全然獨立,而是相互重疊,某特定法律規範,可能既是國內法也是超國界法。
隨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相交融與影響,金融、國際貿易、資本市場、信託、電子商務、科技、環保、核子損害賠償、財稅、保險、票據、公司、政府採購、基本人權、引渡法、司法協助、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之承認與執行等議題,皆與超國界法律有關。
國與國在法律衝突上所衍生的問題愈來愈龐雜,世界各國早已認知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愈來愈多的案件都不再能夠單純地用國內的觀點看待。世界各國多以簽訂條約或互相仿效的方式,作為處理超國界法律問題的方法和原則。這也是全球化的環境中,法律人面對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體系、法律規範及法律文化所不可不知者。對台灣而言,緣於國際地位特殊、經常被排拒在國際公約的參與殿堂之外,遇到跨國問題往往甚為棘手。在此情形下,我們的法律人不論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企業家或其他專業職務,更需要超國界的思維與眼界,始有可能發揮專業功能,克盡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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