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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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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74年間二戰前的殖民地紛紛獨立而成為新國家,催生了1978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的制定;1990年後,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與蘇聯的解體,也產生了諸多關於條約方面的國家繼承相關實踐。其中關於人權條約,是否如邊界與領土制度相關的條約一樣屬於重新開始說的例外,適用自動繼承繼續拘束繼承國,在國際法上產生了爭執。本文探討此問題,檢視條約繼承公約有關自動繼承的條款(如條約繼承公約第34條),並釐清學說與分析國際組織(如人權條約機構)、國際法院判決與前述三個國家解體後的國家實踐,以探討目前實踐中,人權條約是否自動繼承與可能適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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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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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國際法:人權條約的自動繼承 歐昀洋
發展中的國際法:人權條約的自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