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會肩負監督地方政府、維護地方自治的職責,調查權更是落實議會監督功能的核心工具。立法院調查權雖經釋憲確認為輔助性固有權力,但地方立法監督的相關論述卻付之闕如。本文從立法院調查權的法理發展出發,透過梳理權力分立原則、各國國會調查權體系,結合地方自治的住民主體說與制度性保障理論,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體制的異同,以及地方議會調查權對提升施政透明、強化問責機制及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本文探討臺灣違憲審查制度混用美國、德國兩種模式而導致審查基準選擇恣意與裁判矛盾的問題,以「商業性言論」的實務發展為例,指出釋憲實務對於相同基本權利的限制,常因個案事實或大法官組成不同而採取不一致的審查標準,損及司法權的公信力。為解決此困境,文中引述法學家Robert Alexy 提出之基本權利理論,將權力分立、立法裁量等原則置於狹義比例性的層次處理,透過最佳化命題、碰撞法則與衡量法則,將比例原則的操作精緻化與客觀化,藉此建構出更具客觀性、法安定性且能有效節制不當公權力的違憲審查機制。
違憲審查制度係指當政府機關認為憲法賦予的權利受到其他政府機關的侵害,或是人民認為憲法權利受到政府侵害時,必須要有機制使這些受侵害者得到救濟,而此機制必須依據憲法判斷是否有違憲的情況,並且給予違憲情況負面的評價。在修憲程序高度困難的國家,憲法裁判是憲法得以與時俱進的主要途徑,因此司法違憲審查不僅有保障人權、制衡政治權力的消極功能,更有促進憲法發展的積極功能。
本課程以司法違憲審查為主軸,概述制度的當事人、審理流程、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專家諮詢、法庭之友、言詞辯論、公開法庭、評決門檻、法官顯名以及憲法法庭裁判效力等,並闡述我國釋憲制度沿革,期有助於瞭解違憲審查之程序與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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