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執行規範」係指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於時間與內容上確立明確義務,並於頒布後立即產生實際法律效果;此等規範一旦生效,即直接對受規範者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無待作為規範適用者之行政機關作成額外之執行、實施該規範之作用。自我執行規範之所以被提出,主要源於傳統救濟漏洞與憲法訴訟補充性裁判學說的壓迫。傳統觀念下,行政法強調機關的主動、積極、個案處置性質,立法後須經行政機關個案處置,人民與機關才建立具體法律關係;且實務常以撤銷後續的行政處分即能滿足救濟。然而,若規範本身的規制內容已產生致命損害,且後續並無對應的具體行政處分時,傳統行政救濟將因「無處分可告」而流於形式。在缺乏全面抽象規範審查的體制下,憲法法庭為避免自身淪為「第一審法院」,嚴格要求人民必須先向行政法院窮盡一切救濟。這使得行政法院被迫承擔提供有效救濟的責任,而人民「不服自我執行規範」之規制內容,遂成為最主要的訴訟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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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行政訴訟可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課程以系統性之方式介紹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行政訴訟之種類、訴訟之先行程序、起訴期限、第一審管轄法院及實務上如何撰寫訴之聲明,期可助於就行政訴訟之內容及實務能有概括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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