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係對於合法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於實際使用時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而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未使用或停止使用達三年、商標分析移轉但各商標權人未附加區別標示、商標已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等,或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使其往後失其效力的行政處分。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本課程透過實務案例介紹我國商標法第63條有關註冊商標廢止之事由,說明,除了向智慧財產局每十年申請一次延展商標權外,該如何避免註冊商標被廢止,以利註冊商標能長期有效存續。
商標申請前可先進行市場調查、商標檢索,確認無在先商標存在或申請註冊,避免使用後侵害他人權利。取得商標註冊後須積極使用並留存證據,避免被他人主張因三年內未使用而廢止撤銷註冊;另可與商標代理人配合,針對重要註冊商標進行長期監控,對他人使用或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各式商品或服務上採取法律行動,以防止市場上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提供來源,同時避免減損商標權人辛苦建立之品牌商譽,甚至可取得著名商標之效益。倘若遇到合理使用商標卻被控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時,可進一步委託律師尋求解決方案。本課程係提醒企業或個人在規劃商標佈局及品牌保護策略上,應盡早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註冊,以確保享有合法使用商標之權利。
公司名稱侵害商標權爭議的新聞時有耳聞。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實務上對於該條款所謂「著名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皆有參酌之因素,本課程扼要介紹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協助建立對於此類爭議之基礎認識。
現今社會商業交易發達,在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處處可見商標的存在。商標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二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本課程彙整商標權爭端常見的四大疑問:(一)商標像不像要如何判斷,(二)什麼行為才算屬於在「使用」他人商標,(三)身為商標權人,可以對侵害商標者請求什麼,(四)遇到商標權爭端時該如何處理;並深入淺出說明案例及實務見解,期有助於對商標侵權的基本認識,進而尋求妥善的爭端處理,以保護商標及事業的信譽與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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