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不服,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15日。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
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政府採購程序分為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階段,各階段處分具獨立性。若不服資格審查結果,應即就審標處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不得待決標後再爭執前階段之合法性。本課程介紹政府採購程序「審標處分」與「決標處分」之區別,輔以實例說明救濟期間起算之爭議,並提醒廠商留意救濟期限,以免喪失救濟權利。
為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政府採購法於第101條至第103條設有「不良廠商刊登黑名單」之制度。廠商如發生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可能會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進而於一定期間內不能參加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或決標或作為分包廠商(即「停權」)。由於廠商遭認為不良廠商之影響至關廠商權益,甚至攸關公司營運,本課程透過設定案例情境方式,介紹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以及108年停權制度重大修法情形,希望讓觀眾對停權制度能有基礎認識。
工程訴訟具備高度專業、複雜、證據繁多的特性,此類型訴訟中「鑑定報告」有助於法官做出判斷,甚至是案件勝敗的核心。究竟應如何善用「鑑定報告」做為證據?是否可以挑戰「鑑定報告」的鑑定結論?
本課程從法律實務面出發,介紹「鑑定」及「鑑定報告」在訴訟中的角色,並從鑑定的法律定位、鑑定單位的選任、鑑定問題的擬定策略等,說明在工程案件中如何主動佈局、擬定直指爭點的鑑定問題,以利發揮鑑定報告於法庭攻防實戰中之最佳證據效果。
對於政府採購契約中承攬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有上限之約定,迭經業界(包含外商)向主管機關反應陳情。本課程針對我國及外國立法例以及契約範本及採購合約等,進行比較法之研究,並就損害賠償責任議題,及是否訂定責任限制之標準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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