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6-05-23
東吳大學
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學理與司法實務下已是維繫法治原則下法安定原則之重要憲法原則之一,進而得以拘束國家之立法與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客體為行政行為,無論其為規範一般性、抽象性事項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抑或針對具體個案之法律行為,或不具備法效性之行政事實行為或行政指導,均有其適用。其中行政指導不具備法效性與強制力,但係以行政機關之名所為,對人民產生一定之引導效力或事實上之拘束力,則行政指導暨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可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而要求存續保障?若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而在公益考量下不採之,可否請求財產補償?此等問題與行政指導之概念以及其如何作用於人民進而達成行政目的之制度構造息息相關,本場針對具體判決揭示的見解詳細論述,釐清行政指導在行政法體系之定位,進而討論應如何具體化信賴保護原則之操作,供學術與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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