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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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理律文教基金會
隨著淨零轉型、企業永續責任及供應鏈永續治理等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事業間為促進環境保護、保障勞工權益及落實供應鏈治理所進行之合作日趨普遍,亦使競爭法如何回應永續發展需求,成為近年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共同面臨之重要課題。然而永續協議所產生之效益往往具有長期性、跨市場性及公共利益等特徵,難以完全透過傳統以市場競爭及消費者福利為核心之分析架構加以評價,使永續因素之適用範圍、利益衡量方式及永續協議之合法性,逐漸成為永續競爭政策發展之核心爭議。
近年來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已陸續建立永續協議之審查架構,逐步將環境保護、勞工權益、人權保障及供應鏈治理等永續因素納入競爭法分析,惟對於永續效益之評價方式、消費者福利之認定及執法取向上,仍存在不同制度取向。整體而言,永續競爭政策之發展並非改變競爭法之基本架構,而係透過既有制度之調整,逐步回應永續治理需求:永續競爭政策之適用範圍亦由傳統環境永續逐漸擴展至供應鏈永續治理。由於供應鏈永續合作涉及跨國供應鏈,以及勞工權益、人權保障等社會永續目標,其所產生之永續效益具有跨地域特性,使競爭法於利益衡量上面臨更高程度之複雜性。目前相關執法實務及學理研究仍處於發展階段,如何建立兼顧市場競爭與永續效益之審查標準,已成為永續競爭政策持續發展之重要課題。本研究分別從事業法遵及競爭主管機關執法兩個面向提出建議,進而建構我國永續協議之審查架構,以期降低永續合作之法律不確定性,兼顧市場競爭與永續發展目標,作為未來制度發展及執法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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