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科技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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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理律文教基金會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為關聯但性質不同之權利。依專利法之定義,專利申請權係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權則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並依法公告後,所授予之排他性權利。對於冒名申請人取得之專利權,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依專利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於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提起舉發,始得實質上取回專利權。惟若未於二年內提起舉發,實務上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多會轉而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將專利移轉登記於己名下。
然而,依相關判決意旨,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並非當然為專利權人,無從逕行認定其專利權受有損害,且冒名申請人取得專利權,係由專利專責機關所授予,與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所不同,故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難以透過訴訟方式取回專利權。本課程介紹專利法中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定義及不同之處,並說明專利申請權人對於冒名申請人應如何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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