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系列
已開課
2024-07-03
理律文教基金會
台灣婦女墮胎入罪的歷史,是西化與殖民主義下的產物,並非由固有傳統文化所演進。墮胎在《大清律例》規定「他人使婦女墮胎(須懷胎三個月以上成形)等同鬥毆罪」,墮胎婦女無須背負任何刑責,提供墮胎藥物或協助婦女墮胎致死,則依人命門「毒藥殺人」或「威逼人致死」論罪,重在保護婦女身體健康,罪不及婦女,與近代刑法墮胎罪意義不同。
本課程從歷史與社會學的觀點,介紹台灣婦女受近代墮胎罪的規範與國家監控,以及戰後、優生保健法施行前的墮胎與節育情況,說明現代性與醫學技術中的性別意涵,以及圍繞在我們周邊的權力與論述實踐是如何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結構息息相關,試圖從傳統歷史社會文化的面向,省思近代刑法墮胎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對婦女的影響,正視問題、去汙名化、開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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