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實務系列
已開課
2023-11-24
理律文教基金會
現行法並未對「公共財」明確定義,此名詞來自於經濟學的概念,特性為不可排他性及無敵對性,多數自然資源即屬之,亦稱為「環境財」。人們享有科技進步的同時,亦對環境帶來極大衝擊。倘若自然資源受損害,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如何特定?請求主體為何?由於損害結果難以量化,應如何衡量金錢賠償?環境侵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因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及複雜性,而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認定、罹於時效及無法界定侵害程度與範圍等困難。本研究期有助於建立完善之損害賠償機制,使受害人獲得賠償,而加害人能夠負荷該責任,以達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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