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11-30
理律文教基金會
刑法第239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此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乃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作成合憲解釋。109年釋字第791號則以社會發展已趨自由化與多元化,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持續擴增與深化,從而本於新觀念再行審查。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納入刑罰制裁範圍;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卻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害及人民之隱私,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乃作成違憲解釋。刑法第239條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本課程對釋字第791號解釋是否象徵著夫妻關係由傳統之身分關係走向婚姻契約關係,予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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