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11-29
理律文教基金會
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聲請閱覽偵查中聲羈卷證,檢調機關主張法律未賦予偵查中閱卷權、僅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獲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確定。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並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憲法法院解釋要旨為:偵查階段之羈押審查程序,係由檢察官提出載明羈押理由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之程序;此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惟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自得限制或禁止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偵查不公開固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羈押審查程序中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資訊,係保護犯罪嫌疑人憲法權益所必要;且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資訊之範圍,解釋意旨設有除外規定,已能兼顧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保護及刑罰權之正確行使,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修法前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獲知者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並未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與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刑事訴訟法應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解釋意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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