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11-29
理律文教基金會
釋字第689號解釋背景為報社記者對公眾人物跟追並拍照而遭報警檢舉,警方以聲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1,500元;聲請人聲明異議,經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主張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大法官釋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另一方面,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者,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前述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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