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03號、誰的身分證 李念祖律師
釋字第603號、誰的身分證 李念祖律師
釋字第603號、誰的身分證?

講座系列

憲法與公法系列

講座進程

已開課

講座日期

2022-09-27

講座地點

理律文教基金會

單位與講者

講座介紹

民國86年制訂通過之戶籍法第8條第2、3項規定請領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未依規定按捺指紋者,拒絕發給身分證;民國94年85位立法委員認此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惟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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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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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