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08-19
理律文教基金會
本案聲請人為德籍人士,母親於德國逝世,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之勞保事故請求給付家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勞保局依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拒絕給付,聲請人乃提起行政爭訟,並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父母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有別於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欲保障之範圍決定之。81年5月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5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 本課程介紹本案事實、大法官解釋理由,以及省思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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