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08-18
理律文教基金會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俾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而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設誹謗罪屬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之意旨。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並非課予行為人證明義務;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本課程介紹兩樁聲請釋憲之案件事實、大法官解釋理由及案件後續動向。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 Lee and Li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