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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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理律文教基金會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24條於解嚴後廢止,交通部遂以《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違反者依同規則第46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87條規定科處高額罰鍰。由於處罰區間為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其最低額度達原先戡亂時期法規處罰金額10倍之高,當時14家民用航空業者以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無果,乃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13號大法官解釋指出,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因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依據《民用航空法》授權訂定,惟第29條是交通部因應解嚴之需增訂;而違反之業者適用《民用航空法》第87條第7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然而,對於聲請人而言,宣告違憲之後,應如何遵循與救濟更為重要。本課程介紹解釋之內容及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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