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 / SE / ESG系列
已開課
2021-04-19
東吳大學
本課程係以2015年理律盃辯論賽題「公司治理-企業負責人之義務與責任」為基礎,以企業負責人因公司於重大環保違規事件所負刑事責任為題,舉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為例,說明我國環境污染管制手段及目前修法趨勢,內容包含提高行政罰鍰、追繳不法利得、強化刑責及罰則、鼓勵內部人檢舉不法及公司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資訊公開。
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工業區廢水、事業廢水、畜牧廢水、家庭汙水等項目訂定相關規範。企業取得廢水排放許可,水經過相關的處理且達到許可排放的標準後,得排放放流水進水體;然而「繞流排放」及「混合稀釋」為主管機關所禁止。繞流排放係指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混合稀釋係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於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實質上有害物質並未經完善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手段非僅限於行政裁罰,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申報不實等皆有面臨刑事處罰之可能,另設有不法利得追繳之規定。
本課程另介紹企業活動與環保法規遵循之關係,藉以說明企業社會責任(CSR)之內涵及所欲達到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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