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系列
已開課
2020-08-31
理律文教基金會
機構投資人(如基金公司)投資標的分散,不可能對每一公司都克盡其調查義務,為滿足對於客戶之受任人義務,常請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對公司股東會提供投票建議。我國上市櫃公司有外資持股,亦有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影響經營權爭奪的情況。股權研究代理機構左右廣大投資人的決定,惟我國就其監管並無相關措施,因而形成公司治理法制之缺漏。本研究案針對應否加以監管、若欲監管應採取何種方式、比較法上如何監管等議題,論述股權研究代理機構之監理方向。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 Lee and Li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