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系列
已開課
2019-09-21
東吳大學
公司經營權攸關企業營運方向,影響投資人權益甚鉅。公司法第192條之1「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採形式審查,在舊法時代,公司派輕易得以第4項未檢附相關文件,預先剔除市場派提名人選;控制權股東無法主動召集股東會,僅能依第173條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開,有悖股東民主原則。2018修法後,放寬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避免技術性排除挑戰;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召集權」,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同時平衡經營權頻繁異動造成的不安。
本課程從常見的經營權爭奪手段談起,結合實務案例介紹修法重點,有助於業界策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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