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系列
已開課
2016-04-23
東吳大學
專利具有公示性與排他性,且受保護期間的限制;營業秘密則仰賴企業內部之管制,未被公開前均受保護。 員工或合作夥伴侵害營業秘密,各國皆有立法管制,我國營業秘密法於85年立法,至102年才有大幅度的修正,主要新增刑事責任,並對外國挖角我國專業人才、竊取營業秘密加強防免;企業亦透過事前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約定來保護企業的無形資產。 本課程介紹過去競業禁止條款實務上的特色與疑慮,從104年新增訂的勞基法第9-1條出發,探討競業禁止之正當性與合理性,分析我國司法實務對於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之判斷與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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