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科技法系列
已開課
2014-12-10
理律文教基金會
藥品研發成功後取得專利權者,一般稱為專利藥。專利藥研發所費不貲,然一旦專利權過期,其他合格藥廠便可依原專利所公開的資訊產製成分、效果相同之學名藥。又依據我國法規,醫藥品、農藥品儘管取得專利,在政府機關許可前仍無法上市,而在此同時專利期間卻一直消耗,影響藥廠創新研發的意願,因此設有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制度。另一方面,為避免專利權期間不當延長,藥事法就「學名藥」建構了試驗免責的規定以促進公共福利;而專利法明定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使藥事法與專利法間不再齟齬。建構了一致性的規範,更有利藥品專利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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