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著作權法系列
已開課
2014-11-24
理律文教基金會
著作權法上所指的著作人通常係指創作著作之人,但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之情況,原則上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著作權法卻容許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本則焦點議題之主講人湯舒涵律師,簡要地說明了目前著作權法中有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兩種情況中,應如何認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問題。實務上涉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況頗多,如果未於契約中就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明白約定,很可能衍生日後之爭議,因此在進行著作權之權利安排時,對於著作權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基本規定及其背後之立法意旨必然要有一定的認識,本次焦點議題深入簡出地介紹了著作權法制度上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成的基本規定,可以使入門者對於著作權制度有進一步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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