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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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東吳大學
報告人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86號判決為起點,探討道路使用與公權力的議題,在訴訟的迷宮中將所涉民事訴訟、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案件時序和管轄流轉做了清晰的整理,呈現出地主、市政府、當地居民的訴求與訴訟結果,就道路使用的訴訟資格、權力與反射利益的光譜提出深入的分析。
人民使用道路之目的各異,受到公權力妨害時是否得主張「權利」已受到司法保護?報告人以公物法理論為基礎,依循道路管理法令及物理使用特性,深入探討道路一般使用者之法律地位:道路一般使用之性質究竟是反射利益或是權利?道路之廢止處分於何種情形下可能侵害沿路居民之「依賴使用權」?公物法理論淵源於德國,不過日本早於1880年代即開始繼受德國行政法,形成獨自特色,並奠定台灣近代道路之基礎建設,鑄造出我國早期行政法學之體系。報告人參酌德、日法制與國內學者之研究,深入針貶我國道路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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