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營利法人為中心 羅盛愛 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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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營利法人為中心

講座系列

民商法系列

講座進程

已開課

講座日期

2025-11-24

講座地點

理律文教基金會

單位與講者

講座介紹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其要旨為解決有關法人名譽權或信用權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侵害時,得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條文內容,向法院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然而參看過去的實務見解和學說,主流見解多採取否定說,認為法人僅係依法法律所創設,不具備感知能力,因此其權益遭受侵害時除財產上的損失外,並未產生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故法人所能獲得之賠償不得和自然人所享有之專屬權益混為一談。本文從「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範圍之異同切入,梳理兩說見解,聚焦於法人非財產損害賠償之議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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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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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盛愛
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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