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意管轄

國際貿易是各國經濟成長的重要驅動力;企業跨國交易、締約頻繁,產生爭議跨國涉訟的風險甚高。藉由國際合意管轄條款之約定,預先決定具有審判管轄權之法院,以確保爭議解決的明確性與程序安定性,有助於當事人掌控風險。國際合意管轄之類型涵蓋傳統的「排他型」與「併存型」,以及「不明型」、「結合型」、「浮動型」等特殊態樣。國際合意管轄雖能促進商業效率,但亦可能造成訴訟權保障不足。各國與國際公約乃逐漸建立「保護管轄」制度,以保障勞工與消費者等弱勢地位之當事人,例如:歐盟《布魯塞爾規則Ⅰ》限制企業或雇主透過契約排除受僱人之訴訟權,我國《勞動事件法》亦有相似精神。本課程以國際合意管轄為核心,介紹其類型及法律效果,並結合理論、比較法與實務案例,探究如何在商業效率與程序保障之間取得衡平。

講座影片:

國際合意管轄-吳光平教授

「外國法證明」相關議題之處理係涉外民事事件能否妥善處理之關鍵所在,惟我國實務上對於此議題認識不足,且機械操作法條尚有缺失。本研究就「證明之必要」議題,認為實務上因欠缺此問題意識,而未能達成法條所設定之個案審查有無「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要件,有架空法條要件之嫌。再就「證明之方式」,現行做法過度仰賴當事人舉證,此不僅有悖「外國法法律說」之立場,亦可能不當轉移查明外國法律之責任與當事人,並徒增涉外事件審理複雜性及成本,而危害公益。就「證明之不能」議題,實務上同樣存在未能區辨當事人證明「義務違反」以及「證明不能」之情形,而可能不當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救濟;未來應依個案妥適分擔舉證任務、強化法院調查責任,並以維護當事人利益與公益為原則進行審理,以改善現行實務之不足。

講座影片:

外國法之證明及證明不能:法院與當事人間任務分擔準則之建構

隨著全球化發展,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在司法實務上面越來越多,然而因各國司法牽涉國家主權議題,外國判決如何在台灣受到承認並執行成唯一大重點。本次課程透過介紹法律依據及適用範圍、臺灣承認及執行外國民事裁判的幾個基本原則、許可執行之訴的實務操作、否准承認及執行外國民事裁判的事由,與您一同分享實務經驗。

講座影片:

[理律學堂]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經驗分享-黃欣欣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