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論是資訊自決或資訊隱私,均源自於對個人自治(autonomy)的尊重。資訊自決權作為一般人格權之案例類型之一,其保障目的在於使個人的人格得以自由且自我負責地開展。資訊自決權係將行為自由與私人性的基本權保障前置,於人格危險的前階段即予以保障。透過此種基本權保障的前置化,藉以抵禦抽象危險,亦即透過國家資料蒐集所可能產生的潛在濫用以及伴隨而來的不安作用。隱私權的理解上始終不脫「合理隱私期待」標準,然受保障之個人資料並不限於具「合理隱私期待」之個人資料。本課程以2022年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題目的事實背景,闡述資訊自決權與資訊隱私權之爭議,進而探究國家法制介入私人領域的界限。

本課程針對民事案件中之憲法議題,就(1)名譽侵權案件之名譽權及言論自由之權衡,以及回復名譽之方法(2)被遺忘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3)民事案件中之取證與隱私權三方面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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