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
在國際性武裝衝突下,國際法將參與武裝衝突的團體區別為戰鬥員與非戰鬥員,分別適用戰俘或其他日內瓦公約、議定書之待遇。日內瓦第三公約第4條規範戰俘資格,被賦予戰俘資格的團體除正規軍外,尚包含符合四項要件之非正規軍、得武裝部隊許可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非其成員之人、與住民防衛。
此外,不具備戰鬥員資格的民團,可區分為直接參與敵對行動、間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執行民防工作的民團等,在國際人道法下各有相對應規範。如直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喪失平民待遇,成為合法攻擊目標;間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享受平民待遇;執行民防工作之民團除平民待遇外,享有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之特別保護等。惟民團種類繁雜,直接參與敵對行動與間接參與敵對行動間存在模糊界線,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團、民間警察隊、巡守隊等具守備性質民團,在國際法下定位不明,無確切人道法規範,而我國國內法卻將動員該種民團定為國民義務。有鑑於此,本文藉由分析上述民團種類,我國國內法下被動員之民團,進而探究我國法規範下之民團如何與國際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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