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上的個人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兼顧「保護隱私權」與「促進資料流通利用」,一方面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同時也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資訊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人民有權自由決定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以及如何使用,亦即知悉與控制權;並對記載錯誤主張更正權;其事前控制包括同意利用與否,事後控制包括請求刪除、停止或限制利用等。歐盟GDPR雖非我國的法律規定,但對於我國司法實務具有重要的影響。本課程詳細闡述個資法的合法、透明原則,自行公開、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目的限縮,豁免規定等議題,更引最新的司法案例具體說明,在此網路與社群平台活動密集的時代,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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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媒體上的個人隱私-蕭秀玲律師

Sharenting 意為父母習慣性的利用社群媒體來分享孩子的照片或消息,在現行各國立法例為了保障兒童隱私權而採用「父母作為兒童個資隱私保護守門人」之預設,sharenting 此種父母本身即侵害了兒童隱私之情形,與該預設有所扞格,使得兒童隱私權保障存有嚴重漏洞,本研究探討如此漏洞應如何解決。
本研究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係對sharenting 之現象進行初探,包括釐清此現象根據不同觀察面向,而存有不同程度之隱私權侵害強度,再分析此現象背後所涉及的基本權,以及國家之定位,以釐清若國家須積極介入保障兒童隱私權所涉及何種基本權之衡量。第二部分藉由包括各國法制等文獻之引介與分析,說明對於該隱私權保障漏洞之具體解決之方式,就我國現行法律之解釋適用上除了較有可能行使被遺忘權以進行救濟外,其餘法律救濟途徑皆有所侷限,國家須有進一步作為以保障兒童隱私權,至採取之手段上本研究認為最核心者在於強化「父母作為兒童隱私保護守門人」之預設,具體於法律手段上,可藉由檢討修正民法親權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透過法律強制力來確保父母能履行該預設,另就非法律手段亦為重要,行政機關應向父母加強「社群媒體使用素養」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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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兒童隱私權保障-以Sharenting為中心

1890年《哈佛法學評論》的《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基於當時美國報紙為迎合大眾,大量報導各種犯罪與醜聞等的社會背景,提出一個獨處、不受干擾的權利,是為隱私權最初的模型。數位時代對隱私權造成嚴重衝擊,改變公私領域與人我之間的界線;電子商務帶來極高效率之餘,個人資料輕易傳遞、累積效應所拼湊的人格圖像與判斷、資料永久儲存難以磨滅等特性,造成個人難以掌握的作用,對隱私造成極大的威脅。釋字第603號解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課程介紹隱私權概念的起源,並探討網路時代隱私權的難題及保護問題、資訊隱私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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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劉定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