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制—架構與發展

信託法於1996年立法,當時主要為因應投資產品;目前台灣社會結構已有重大轉變,在邁入高齡社會同時,家族企業傳承成為重要的課題,信託法制已無法滿足社會需求。信託本是衡平法的產物,本課程從最基本的信託概念講述,信託設計最大的特質是分裂所有權,受託人享有法律上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所有權;進而講解其核心原則和運作邏輯,輔以案例討論,概括說明台灣信託的制度架構、發展脈絡、實務運用,並進一步針對家族企業傳承與治理,闡述信託作為一項兼具資產保護、財富傳承與風險隔離功能的設計,期可在家族企業傳承問題日趨複雜時,為制度改進提供多元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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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制-架構與發展(上)
信託法制-架構與發展(下)

海外信託係高資產人士進行家族企業與財富傳承規劃時運用已久的傳承工具,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台灣在105年及106年分別修訂新增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並於111年公布台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在112年實施,財政部陸續修正CFC適用辦法並發佈一系列函釋,113年7月10日更進一步頒佈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函令,對於從事財富管理與信託業務之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本課程扼要說明財政部頒佈CFC最新函釋緣由、海外信託股權課稅規定以及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義務,以利迅速掌握CFC最新法令函釋之規定,及早評估稅務風險並準備因應對策,降低CFC申報義務之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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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託股權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最新函釋之簡介-劉維智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