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生活法律關係複雜,爭議事件往往糾結在多個法律專業領域中;而人民在行政法抽象規範下應負義務內容為何,須以具體事實經由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予以確定。公法的規範進而影響民事的法律關係,往往不是構成要件詮釋上的問題,而是在背後的價值定奪,如何去做法益的權衡。
不論是資訊自決或資訊隱私,均源自於對個人自治(autonomy)的尊重。資訊自決權作為一般人格權之案例類型之一,其保障目的在於使個人的人格得以自由且自我負責地開展。資訊自決權係將行為自由與私人性的基本權保障前置,於人格危險的前階段即予以保障。透過此種基本權保障的前置化,藉以抵禦抽象危險,亦即透過國家資料蒐集所可能產生的潛在濫用以及伴隨而來的不安作用。隱私權的理解上始終不脫「合理隱私期待」標準,然受保障之個人資料並不限於具「合理隱私期待」之個人資料。本課程以2022年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題目的事實背景,闡述資訊自決權與資訊隱私權之爭議,進而探究國家法制介入私人領域的界限。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開始施行,為釋憲程序之基礎性法律,相對於舊法的最大變革為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對於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如認其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之情形,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止在憲法法庭,蝴蝶效應已發生於一般法院,法院於個案中考量適用法律是否有違憲之可能,使用合憲性解釋並避免採取違憲之解釋法規方法。
本課程針對民事案件中之憲法議題,就(1)名譽侵權案件之名譽權及言論自由之權衡,以及回復名譽之方法(2)被遺忘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3)民事案件中之取證與隱私權三方面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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