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告人首先講述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規定之演變,繼而闡釋行政罰裁處基準時修法變動的法治/法制意義(法治意義:新舊規定在規範上與政策上之分析;法制意義:「裁處時」之意涵及其與行政救濟裁判基準時之關聯),再就何謂「法律變更」、有利與不利的比較,以及程序性規定是否概予排除等,作精闢的探討。研究心得是: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不是熱門的法條,卻是思維上的前提步驟;報告人認為:在立法政策上,「裁處時」相對於「最初裁處時」均屬合理的立法裁量,難分優劣;在法釋義上,整體司法思維也應「從新從輕」,行政罰法第5條作為行政裁罰基準時的實定法規,應優先於各種救濟基準時的法理體系而為適用。與談人分別就相關議題延伸而提出精闢的見解。

本課程以司法違憲審查為主軸,概述制度的當事人、審理流程、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專家諮詢、法庭之友、言詞辯論、公開法庭、評決門檻、法官顯名以及憲法法庭裁判效力等,並闡述我國釋憲制度沿革,期有助於瞭解違憲審查之程序與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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