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規範事業碳排放揭露的主要法源有二:環境法令面向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向環保署的申報平台申報碳排放資訊,目的為建構carbon credit or emission quota、碳權交易及碳稅等制度)與公司法或金融法令面向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資訊揭露,釋放相關資訊供投資人作判斷,也協助其他金融機構或市場參與者作判斷)。建構企業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對於協助企業作具正確性、可靠性及可驗證性的資訊揭露,並使其在不同國家具可比性,均有其必要。資本市場的碳排放資訊揭露透過法規要求及標準指引,建立一致性的資訊揭露框架,例如TCFD、GRI、SASB、CDSB及ISSB準則,使企業能夠向利害關係人展現其對氣候議題的承諾,吸引綠色資金,並在日益複雜的全球永續供應鏈中保持競爭力。
除了揭露內容及標準之外,進一步的問題是揭露資訊的盤查、查核及認證(或稱確信);此外,碳排放盤查及揭露的成本也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針對非財務資訊及無法量化的揭露事項,問題及內容常流於空泛,更伴隨著「漂綠」的風險。目前金管會朝向強制性揭露的政策方向,然而強制揭露只能解決意願的問題,不能解決內容的問題;如果沒有提供可查證且具可比較性的資訊,揭露的意義何在?就算接軌國際標準,是否就能解決質性論述內容漂綠的問題?本課程以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揭露的重要性為主軸,對如何作有效的揭露提出值得深思的問題。

講座影片:

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漂綠風險 陳肇鴻教授

溫室氣體吸收地表的輻射熱並放射回地表,地球才能維持適合各種生物的氣溫,然而工業革命後化石燃料的使用導致溫室氣體不斷增加,暖化現象造成全球性氣候變遷和生態的重大危機。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凝聚共識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防止氣候變遷;繼而有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2015年的《巴黎協定》、2021年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年歐盟提出CBAM法案,要求進口商對碳密集型產品依據碳排放量完成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2022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上市公司須揭露直接與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若企業的供應商與經營夥伴排碳量龐大、或被納入企業自定的排放目標內,亦須揭露供應商與經營夥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碳、淨零已成為世界趨勢。
本課程介紹我國及國際關於減碳、淨零的立法近況,並從個人、企業、政府角度思考,分享如何立足現在、放眼未來,共同為人類萬物永續生存努力。

講座影片:

當溫室氣體對我們不再友善─談減碳與淨零、調適與資源循環利用 張敦威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