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的全球化之下,跨國企業對各地民眾的生活產生深遠影響,並開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CSR)和環境、社會、治理(ESG)等非單純成本效益的因素。近年來區域衝突與戰火持續不斷,這些具有極大影響力的非國家行為者可能在武裝衝突中扮演何種角色?國際法如何評價這些行為者的行動與決策?在國際公法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下,跨國企業是否一定須退出武裝衝突發生的市場?其決策之基準為何?
本研究首先勾勒國際公法之規範環境,點出企業必須進行「加強人權盡職調查」與「負責任退場」;藉由國際規範與國內法之匯流,探討國際規範如何對作為法人之跨國企業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並透過案例闡述如何理解實際的企業決策,以及抽象法規範在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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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或留下?論跨國企業在武裝衝突中的人權保障責任 陳思諭

在國際性武裝衝突下,國際法將參與武裝衝突的團體區別為戰鬥員與非戰鬥員,分別適用戰俘或其他日內瓦公約、議定書之待遇。日內瓦第三公約第4條規範戰俘資格,被賦予戰俘資格的團體除正規軍外,尚包含符合四項要件之非正規軍、得武裝部隊許可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非其成員之人、與住民防衛。
此外,不具備戰鬥員資格的民團,可區分為直接參與敵對行動、間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執行民防工作的民團等,在國際人道法下各有相對應規範。如直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喪失平民待遇,成為合法攻擊目標;間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享受平民待遇;執行民防工作之民團除平民待遇外,享有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之特別保護等。惟民團種類繁雜,直接參與敵對行動與間接參與敵對行動間存在模糊界線,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團、民間警察隊、巡守隊等具守備性質民團,在國際法下定位不明,無確切人道法規範,而我國國內法將動員該種民團定為國民義務。本研究藉由分析上述民團種類,進而探究我國法規範下之民團如何與國際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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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法對於具守備性質民團之規範與保護

從2014及2015年二次《明斯克協議》簽署以來,烏東領土與自治權爭議問題一直未能解決;烏克蘭親美政府將加入北約寫進憲法,而東部俄裔人口處境惡劣,俄羅斯因應周邊威脅,於2022年2月22日宣布承認頓內茨克和盧甘斯克獨立,旋即展開軍事行動。北約與其他國際組織要求俄羅斯停火,但和平談判遭挫;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與歐洲國家不斷提供武器與協助支持烏克蘭續戰,並對俄羅斯發動各種嚴厲制裁,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上引發許多令人省思的議題。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論壇:俄羅斯與烏克蘭武裝衝突之爭議與省思》邀請專家學者以不同角度、跨領域觀察,探討相關議題。
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背景之一是北約東擴。俄羅斯屢批西方不信守諾言,美國國家檔案解密也證實老布希總統、柴契爾夫人等北約國家領袖皆曾明確承諾北約不會東擴;1990年美國務卿表明北約不會「東擴一英寸」。在此之際,回顧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所重申「各國必須盡最大努力,以求只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的衝突與爭端,避免採取足使這些衝突與爭端更難解決的軍事行動和敵對態度」,「各國應銘記直接談判是和平解決其爭端的靈活和有效的辦法」,格外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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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倫理與性平議題討論 姚淑文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