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研究首先勾勒國際公法之規範環境,點出企業必須進行「加強人權盡職調查」與「負責任退場」;藉由國際規範與國內法之匯流,探討國際規範如何對作為法人之跨國企業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並透過案例闡述如何理解實際的企業決策,以及抽象法規範在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此外,不具備戰鬥員資格的民團,可區分為直接參與敵對行動、間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執行民防工作的民團等,在國際人道法下各有相對應規範。如直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喪失平民待遇,成為合法攻擊目標;間接參與敵對行動之民團享受平民待遇;執行民防工作之民團除平民待遇外,享有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之特別保護等。惟民團種類繁雜,直接參與敵對行動與間接參與敵對行動間存在模糊界線,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團、民間警察隊、巡守隊等具守備性質民團,在國際法下定位不明,無確切人道法規範,而我國國內法將動員該種民團定為國民義務。本研究藉由分析上述民團種類,進而探究我國法規範下之民團如何與國際法接軌。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論壇:俄羅斯與烏克蘭武裝衝突之爭議與省思》邀請專家學者以不同角度、跨領域觀察,探討相關議題。
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背景之一是北約東擴。俄羅斯屢批西方不信守諾言,美國國家檔案解密也證實老布希總統、柴契爾夫人等北約國家領袖皆曾明確承諾北約不會東擴;1990年美國務卿表明北約不會「東擴一英寸」。在此之際,回顧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所重申「各國必須盡最大努力,以求只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的衝突與爭端,避免採取足使這些衝突與爭端更難解決的軍事行動和敵對態度」,「各國應銘記直接談判是和平解決其爭端的靈活和有效的辦法」,格外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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