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或性別騷擾在成因與本質上存有差異,有必要予以區分並釐清其內涵,以利更適切地處理與應對。我國現行法雖將性或性別騷擾區分為交換利益型與敵意環境型,可透過行為人是否有以「性或性別上之利益」作為增加或減損他人「工作上之利益」之條件,予以區別,然而在雇主責任上卻未做區別;學者固有批評,卻未見更加詳細之討論。
本研究釐清性與性別騷擾之內涵,並進一步納入交換利益或敵意環境之分類,期可探究雇主對不同騷擾型態的防治義務與責任,以利更適切地阻絕性或性別騷擾在職場中的危害,落實建立職場友善環境的目標。
我國關於強制性交罪概括條款的適用,學說與實務尚無統一定論。最高法院針對性強制罪的詮釋有意採納「積極同意」模式,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下,勢須透過立法修正性侵害罪之構成要件。本研究以比較法為借鏡,檢視各國關於性強制罪立法模式的擇定,探討「積極同意模式」的立法必要性,進而提出修法建議,以填補現行刑法體系對性自主權保護的漏洞,重新建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保障人權、促進兩性平權。
論文首陳性侵害犯罪在國內刑法的定位,尤其是強制性交罪概括條款的解釋;其次分析性犯罪不同的立法模式,並檢視各國關於性犯罪的立法歷程;最後借鏡加拿大刑法規定提出「未得同意性交罪」,並劃定同意的內涵,同時調整原本的犯罪規範體系,使本罪的增設能與其他罪名相容解釋,從而建構完善保障性自主權的全新面貌。
講師基於非營利組織、社工系教職及擔任學校健康諮商中心主任等豐富的實務經驗,介紹【2023東吳x理律公益法律實踐學生實習計畫】各實習機構的服務範疇,指導同學實習工作態度、說明實習倫理及面對壓力身心調適等,並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緣起、性別平等觀點的演進、性侵害防治三階段、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數位性別暴力的影響詳細解說,期有助於學生瞭解職場文化,學習尊重人際界線,注意自身安全,以利實習過程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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