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03-31
理律文教基金會
「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上):憲法訴訟中的個案禁止過苛及責罰相當原則
荀子正論篇「賞不當功,罰不當罪」破題,藉由「罰不當罪」闡釋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 釋字第641號解釋揭示個案禁止過苛及責罰相當原則內涵,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本課程引大法官解釋(釋字641號、釋字685號、釋字713號、釋字716號、釋字786號)研析憲法訴訟中的個案禁止過苛及責罰相當原則。
「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下):行政訴訟中的個案禁止過苛及責罰相當原則
大法官從憲法比例原則延伸出要求行政罰「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罪刑相當原則」,可以理解為比例原則於處罰領域之分則原則,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之情輕法重結果,依規定裁罰及審判應斟酌相關因素及個案情狀等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避免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要處以罰鍰時,所要衡量之四項因素(1)衡量應受責難程度(2)當事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造成的違法影響(3)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的不法利益(4)考量受罰者的資力;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課程透過行政訴訟中個案裁判之事實,研析行政法院如何適用責罰相當原則,以及判斷有無個案禁止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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