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ESG之揭露法制暨ESG發展之迷思

在學理上,公司成立目的採「股東利益主義」者強調公司經營主要在於營利,分派盈餘給股東;採「利害關係人主義」者則認為公司經營應兼顧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環境、社會及員工等多方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2018年增訂第2項規定「…『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表明我國並未強制,本質上仍採股東利益主義。
公司董事負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對公司與股東負責;主管機關若強制企業揭露ESG資訊,不啻介入公司經營決策,可能侵害董事會的經營判斷權。實證研究顯示ESG表現與公司財務績效不具備絕對的正相關,在法律責任方面,若企業在永續報告書有不實陳述或漂綠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詐欺條款的法律風險。判斷是否違法的要件為是否該當重大性、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決策之實質可能性、硬資訊、軟資訊與前瞻性陳述等。本課程從公司目的、公司治理、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等角度,輔以學說與實務判決,探究ESG揭露法制之迷思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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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ESG之揭露法制暨ESG發展之迷思--莊永丞教授

ESG浪潮蔓延於全球,各國逐步推動企業揭露相關資訊。我國自金管會之永續發展藍圖、永續報告書,可知 ESG 資訊揭露已勢不可擋,其中環境、社會、治理層面囊括極廣,ESG 強制揭露的法制下公司之目的是否默默改以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為核心?又或者仍應以股東利益為標竿?本課程自歐美法制出發,探究我國法下ESG 究竟係公司治理之手段或目的,繼而具體指出我國現行揭露法制與股東利益主義之關係,並予以結論。
若企業為使其營運符合ESG之概念,僅揭露正面資訊而刻意隱瞞負面資訊(通稱漂綠Greenwashing),倘永續報告書所揭露有重大(Materiality)不實情事,該企業及其負責人是否會構成ESG之不法詐欺行為而須負證券詐欺之相關法律責任?若永續報告書之漂綠行為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即有構成證交法下證券詐欺之可能。本課程透過美國判例法探究何種資訊可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並建議公司發布永續報告書前,應先交由公司法務或律師檢查確認,以免因資訊揭露不實而構成證券詐欺責任。

講座影片:

論我國ESG之揭露法制-永續報告書之罪與罰(一)-莊永丞教授
論我國ESG之揭露法制-永續報告書之罪與罰(二)-莊永丞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