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ADR法律實務系列
已開課
2025-01-08
理律文教基金會
民事訴訟原則上是原告、被告及法官間進行的程序;原告、被告透過言詞與文字爭取說服法官接受各自的主張。法官在審理之前對於案件事實本無既定立場,而透過兩造的書狀和法庭陳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成判決。法官對於案件有最終的裁判權,兩造必須接受裁判的結果;兩造撰寫書狀與法庭陳述目的都是在說服法官接受我方的主張。法官處理案件繁多,時間有限,因此撰寫書狀應明確顯示其目的(例如起訴狀、答辯狀、陳述意見狀、補充理由狀、補充答辯狀、調查證據聲請狀、陳報狀),並表明主張權利之依據(包括法令規定、法院實務見解、社會習慣、契約或單方意思表示等);陳述事實應提出證據以為支持,不可造假或故為曲解;在說服法官的過程中,除闡述我方主張外,同時要積極駁斥對方的主張。
講者基於豐富的實務經驗與體悟,闡述書狀寫作之目的、架構、標題、篇幅等等,並以起訴狀寫作為例,詳細介紹書狀寫作要點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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