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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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
東吳大學
報告人過去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屢有論述,主要均以抽象法規範之內容為研究素材,比較新舊法規範,分析新法秩序是否具有溯及效力、是否對於信賴原有規範者帶來衝擊,除了據以分析新法秩序的正當性,並釐清立法者應否於建構新法秩序時,引人配套的各種信賴保護措施(例如過渡條款、損失補償、排除適用等等)。本報告則是在具體的案例中思考「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損失補償的問題,從而開啟許多新的視野與想法。報告人認為,在具體個案中思考信賴保護問題,與單純針對抽象法規範來檢視有相當大的不同:針對具體個案原則上應分為二層次(1)抽象法規範差異比對層次與(2)具體個案事實衝擊分析的層次,如此界分係因抽象法規層次思考的作用在於分析新舊法的規範差異,各自的合法界線劃定有何不同;具體個案事實層次應更具體細微的分析當事人的信賴表現,以及具體的權益受損情形;至於人民得主張信賴利益損失補償請求之範圍,應彙整此二層次之思考,進行總體判斷。本判決也觸及「信賴利益損失補償請求權」的課題,當欠缺具體法規範可作為人民請求之依據時,應如何看待人民此類訴求?是否應該儘量從寬肯定人民之請求權?這涉及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理論,特別是與落實財產權保障,或由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請求權。
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9號判決為例,就值得關注的概念及法學論述架構等問題,提出看法。與談人分別就相關議題延伸而提出精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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