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該法所定各項為保護弱勢勞工而設計之特殊程序如勞動專業法庭、強化調解程序及舉證責任倒置等,是否確實按照立法者之構想發揮預期作用,值得實務工作者深入關注。其中,大幅減輕勞工聲請時之釋明義務門檻與提供擔保責任,效果上等同賦予員工部分勝訴結果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從聲請要件、核准理由暨審查標準、審理程序中之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乃至裁定結果出爐後之強制執行程序中諸多疑難,無一不是審、辯、學各界討論之焦點。本課程以蒐集之實證數據與判決先例出發,結合實務經驗,探討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同類型區分、要件解析、執行方式與範圍,以及實務上常見的問題。
《勞動事件法》第四章保全程序因迥異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備受矚目。勞工得於遭到解僱、僱傭關係之存否發生爭訟時,聲請為繼續僱佣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此乃在權利爭訟過程中為避免顯然之不正,由法院介入為權衡利益之中間性規制,或使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先行為一定程度之滿足,以提供權利人有效之權利保護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課程以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為核心,介紹第48條因生計困難、第49條恢復僱傭關係及第50條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要件及效果,並聚焦於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爭議,另就員工是否有就勞請求權、繼續僱用得否強制執行、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雇主可否再次解僱員工等實務議題進行探究,有助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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