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4-05-07
理律文教基金會
本案事實乃是檢調先根據監聽當事人與律師之間通訊所做通訊監察譯文,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隨後持票搜索立於第三人地位(非犯罪嫌疑人)之律師事務所,並於執行搜索時任意翻閱、檢視並扣押與發動搜索案由無關之其他委任人資料。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受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未將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違憲。
本次課程就本判決之爭點、論述及判決理由等進行闡述;刑事訴訟法如何按照本案判決為修訂、實務上搜索扣押如何落實本案判決意旨,以及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通訊監察合憲性等問題,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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