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系列
已開課
2023-09-16
東吳大學
《勞動事件法》第四章保全程序因迥異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備受矚目。勞工得於遭到解僱、僱傭關係之存否發生爭訟時,聲請為繼續僱佣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此乃在權利爭訟過程中為避免顯然之不正,由法院介入為權衡利益之中間性規制,或使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先行為一定程度之滿足,以提供權利人有效之權利保護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課程以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為核心,介紹第48條因生計困難、第49條恢復僱傭關係及第50條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要件及效果,並聚焦於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爭議,另就員工是否有就勞請求權、繼續僱用得否強制執行、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雇主可否再次解僱員工等實務議題進行探究,有助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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