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中第43條第1項關於暫時處分之規定,係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所為之裁定。憲法法庭在作成暫時處分裁定前,必須先經過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由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附具理由,此裁定可暫時停止爭議法律或裁判之適用,等待憲法法庭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斷。本課程介紹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制度所需具備的要件與效力,並輔以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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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之暫時處分 謝亞彤律師

《勞動事件法》第四章保全程序因迥異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備受矚目。勞工得於遭到解僱、僱傭關係之存否發生爭訟時,聲請為繼續僱佣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此乃在權利爭訟過程中為避免顯然之不正,由法院介入為權衡利益之中間性規制,或使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先行為一定程度之滿足,以提供權利人有效之權利保護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課程以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為核心,介紹第48條因生計困難、第49條恢復僱傭關係及第50條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要件及效果,並聚焦於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爭議,另就員工是否有就勞請求權、繼續僱用得否強制執行、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雇主可否再次解僱員工等實務議題進行探究,有助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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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朱仙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