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罰之裁罰期間,於行政罰法立法前,實務有認為永不罹於時效、有比照民法請求權15年時效,亦有準用行政程序法5年時效者,甚為混亂。行政罰法第27條明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即有利於時效期間之判斷。但此一明確且一律定為3年之裁處期間,衍生諸多實務上的疑義。考其緣由,其一容或在於我國行政罰法所列之裁罰種類甚多,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於實務上區分困難,因而衍生行政罰裁罰期間之爭議。其次,裁罰期間之起算係以「行為」和「行為之結果」而定,但關於行政秩序罰中究應如何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行為之結果為何,乃至於因行政管制目的,而由立法或司法解釋將自然意義下數行為擬制為法律上單一行為,或將自然意義一行為分割為數行為,此等爭議都會影響到其後行政處罰時裁罰期間如何計算的判斷。
報告人先探究行政機關裁罰權限及其裁罰期間之性質,尤其著眼於裁處期間與消滅時效之性質區別;其次從實務上對於裁處權規定之適用與類推適用出發,以釐清此一爭議;最後著眼於實務上容有不同類型之違規行為態樣,裁處期間起算時點之爭議多,而區分不同態樣分析其起算始點為何。我國與德國在公法學理上具相似性,報告人引德國法相關理論基礎與判斷標準作為參考。與談人分別就相關議題延伸而提出精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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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機制與信賴保護相關課題】第二場:行政罰裁罰期間相關疑義之探討 張志偉教授、范文清教授、張國勳法官、程明修教授

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行政訴訟可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課程以系統性之方式介紹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行政訴訟之種類、訴訟之先行程序、起訴期限、第一審管轄法院及實務上如何撰寫訴之聲明,期可助於就行政訴訟之內容及實務能有概括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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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 陳毓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