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發展由原本注重公司內部管理及股東保護逐漸發展至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並因全球暖化議題而重視ESG與永續發展,進一步以公司治理為核心,藉由規範制度建立一個負責任之企業,營造對人類、社會及地球友善之永續發展環境。機構投資人之盡職治理係指機構投資人投資或履行受託人責任時,宜基於資金提供者(包含客戶、受益人或機構投資人本身之股東)之總體利益,關注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透過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適當與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等經營階層對話與互動等方式參與公司治理。為推動機構投資人改善盡職治理落實情形,證交所組成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諮詢委員會,建立公開評比機制,每年定期辦理盡職治理資訊揭露較佳名單評比;此外,為使評比標準與國際接軌與提升鑑別度,證交所每年定期參酌國內外盡職治理趨勢、法規、政策及各方反饋意見,修訂評比標準,促進機構投資人提升盡職治理實務執行及資訊揭露品質。本課程從公司治理制度的發展觀察ESG政策之置入,介紹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制度與ESG政策之推動、漂綠行為之防制,以及ESG評等機構與外部守門員等。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於1976年創辦的格萊珉銀行(Grameen Bank或稱鄉村銀行),可謂是全球最早的社會企業,藉由微型信貸的機制協助人民脫離貧困;並強調「比起賺錢,推動社企使別人快樂,自己將更加快樂。」近年國內諸多社企也企盼以公司形態達成特定的社會使命。
惟社會企業兼具營利與公益之複合性質,使其發展有兩大障礙:依照現行法,倘以營利組織作為社企形態,將面臨與股東利益最大化之衝突;倘以非營利組織為形態,又無法分派盈餘,導致資金籌措不易。再者,當面臨併購情況時,如收購者無意維持公益核心價值,則社企創立之精神將燭盡光窮。第二個困境是,如何避免企業意圖欺騙大眾而藉機洗綠(Greenwashing)取得益處。外界對自稱「社企」之企業如何稽核是否確實認真對待訴求,實難以辨明;故「第三方標準」如 B Lab 也因此應運而生。以社企企業家而言,除了致力於公司營運以外,亦不免擔憂違反受任人義務產生被訴風險,即使引用國外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進行抗辯, BJR法則於我國卻法無明文,導致法院是否採納仍是未知數。未來能否從法制面修法支持社會企業之發展,為社企發展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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