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 / SE / ESG系列
已開課
2020-01-07
中國文化大學大新館圓形會議廳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泛指以商業模式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與社會創業,近年在國際間成為重要的發展趨勢。我國自2014社企元年、2018年社會創新行動方案,到2019年提出社會創新組織認定原則等行政作為;惟2018年公司法修法並未納入公司型社會企業,主要僅增加了第一條第二項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本講座將探討當前公司型社會企業經營者最關切的負責人忠實義務課題,從學術與實務觀點,分析其在目前法制下的內涵和風險,並提出未來可能的解決方案。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於1976年創辦的格萊珉銀行(Grameen Bank或稱鄉村銀行),可謂是全球最早的社會企業,藉由微型信貸的機制協助人民脫離貧困;並強調「比起賺錢,推動社企使別人快樂,自己將更加快樂。」近年國內諸多社企也企盼以公司形態達成特定的社會使命。
惟社會企業兼具營利與公益之複合性質,使其發展有兩大障礙:依照現行法,倘以營利組織作為社企形態,將面臨與股東利益最大化之衝突;倘以非營利組織為形態,又無法分派盈餘,導致資金籌措不易。再者,當面臨併購情況時,如收購者無意維持公益核心價值,則社企創立之精神將燭盡光窮。第二個困境是,如何避免企業意圖欺騙大眾而藉機洗綠(Greenwashing)取得益處。外界對自稱「社企」之企業如何稽核是否確實認真對待訴求,實難以辨明;故「第三方標準」如 B Lab 也因此應運而生。以社企企業家而言,除了致力於公司營運以外,亦不免擔憂違反受任人義務產生被訴風險,即使引用國外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進行抗辯, BJR法則於我國卻法無明文,導致法院是否採納仍是未知數。未來能否從法制面修法支持社會企業之發展,為社企發展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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