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督義務在於建立通報及控制措施,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是董事對公司業務監督責任的關鍵事項,風險管理的責任包括就策略與風險承受度的直接決定、監督該決定的執行,以及公司遵法計畫的有效性,雖然董事責任不包括參與涉及風險管理的日常活動,但董事應建立妥適的系統與程序以辨識、監督、控制、接受、避免或降低風險,以及做成必要揭露。
本課程從ESG與公司目的出發,以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判決說明美國法在董事監督義務的演進,分析我國董事監督義務的實務案例,並就董事ESG監督義務之範圍、經營判斷空間、ESG資訊揭露不實的責任態樣與重大性判斷提出諸多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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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ESG相關的法律責任:兼論揭露不實之法律責任與重大性判斷(一)-張心悌教授
公司董事ESG相關的法律責任:兼論揭露不實之法律責任與重大性判斷(二)-張心悌教授

全球暖化、傳染病散播、空污、水資源耗竭、貧富差距等問題持續加劇,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重視,各類兼顧利他與利己的企業組織紛紛興起。機構投資人是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倘若能以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作為選股標準,有指引被投資公司衡酌非財務指標、創造長期價值的效果。社會使命型公司具有以商業手段達成社會目的之特色,惟章程所載公益目的較為抽象,經營者是否達成往往見仁見智,美國以商業判斷法則(BJR)降低其被究責的法律風險;我國法無明文BJR,但實務上已有引用之判決。
本課程介紹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及《德拉瓦州共益公司法》,並解析2020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題「企業社會責任」所涉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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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商業判斷法則與董事受任人義務 朱德芳教授